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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京商品交易市场挂牌商品退市细则
文章来源: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6-08    点击:

 
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京商品交易市场(以下简称“交易市场”)商品交易秩序,规范交易市场挂牌商品退市流程,完善商品交易机制,根据交易市场相关规则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商品退市适用本细则,但挂牌商品交易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三条 当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,交易市场有权对挂牌交易商品启动退市流程:
1、挂牌交易商品的累计申请提货量超过总入库数量70%的;
2、连续3个月日平均成交数量低于该商品库存数量的1.5%的;
3、交易商品挂牌交易期限届满;
4、交易商品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失或损坏,不能维持其正常交易;
5、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政策调控;
6、交易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条 交易市场启动商品退市流程时,根据具体情况,发布退市公告或退市风险警示。
第五条 交易市场发布商品退市公告,商品进入退市整理期,退市整理期内,交易商可对已购买的退市商品进行转让或提货。交易市场有权对退市整理期内的退市商品的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。
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满,进入退市商品提货期,交易商对购买的退市商品办理提货,提货期满仍未办理商品提货的,交易市场对未提货商品收取仓储费、延期费等费用,具体标准在商品退市时另行公布。
第七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商品提货不受最低提货量的限制,交易商可以自提,亦可提出交易市场代发货申请,交易市场将根据具体情况,随机安排发货。
第八条 在商品退市过程中,交易商应注意控制风险,在退市商品提货期届满,交易商仍未提货的,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(包括但不限于,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)由交易商自行承担。
第九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,并对本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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